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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地质(833628):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补发)

2025-03-02 17: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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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全资子公司敖汉旗齐瑞隆矿业有限公司与二连浩特市富瑞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对敖汉旗兴诺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1050万元,其中全资子公司认缴出资 350万元。

  增资前该公司注册资金为 700万元,唯一股东为丛滋志;增资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0万元,其中丛滋志出资 700万元,占比 40%;二连浩特市富瑞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 700万元,占比 40%;公司全资子公司敖汉旗齐瑞隆矿业有限公司出资 350万元,占比 20%。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条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参股敖汉旗兴诺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 350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和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59%和10.57%,未达到构成资产重组条件。故本次对外投资参股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5年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审议子公司参股敖汉旗兴诺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投资标的,有利于拓展公司的业务链,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未来长期、稳健、可持续性发展有积极作用。

  本次投资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6月4日。投资标的因原采矿证于2023年5月到期,正在办理采矿证延续。目前属于停产状态。

  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 □资产 □股权 □其他具体方式 本次出资为认缴出资,出资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本次投资是公司从长远战略布局出发做出的慎重决定,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 可能面临运营管理、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 强风险防范运行机制,依托前期积累的管理经验,加强对子公司管理运营的监督 与控制,防范应对各种风险。

  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从长远发展角度看,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提高公司 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需要。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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