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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存在多重身份时劳凯发国际首页动关系如何确认?法院:员工对用工主体享有选择权
老板朱某名下有石材厂、石材经营部和石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销售一条龙。员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朱某却拒绝赔偿。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李某和石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补缴社保。
2022年2月,李某通过招聘,来到朱某的石材厂从事石材加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330元/天,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工作期间,由朱某父亲负责管理和考勤,工资直接由朱某支付。
2024年7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就诊治疗。出院后,李某找朱某要求赔偿。朱某认为,李某是在为他个人打工,工资转账是自己的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于是拒绝了他的请求。
“我根本不知道老板付工资是代表他个人,还是代表公司。”李某委屈地说。无奈之下,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进行工伤赔偿之前,必须先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工伤赔偿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确认了劳动关系,才能进一步确定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经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李某和石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石材公司应向李某补缴社保。
朱某不服上述裁决,遂以石材公司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李某和石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与他个人存在劳务关系,无需为李某补缴社保。
朱某陈述,石材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和石材厂不一致,且石材公司从未委托过父亲参与管理、考勤,因此李某和石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石材厂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属于法定市场经营主体,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地址为石材经营部注册地。而进行了工商登记的石材经营部和石材公司经营地址相近,经营内容均包括石材加工和销售。因此,李某作为普通劳动者,有理由相信他接受的是公司管理,而非个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主体在建立用工关系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内容。本案中,朱某兼具自然人、石材经营部经营者及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重身份,可以同时以三种主体身份从事市场经营。石材经营部和石材公司同质程度较高,如果朱某不主动向李某披露,李某根本无法知晓朱某发放工资时到底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在此情况下,李某有权选择石材公司作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石材公司和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补缴社保。石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若用工主体同时兼具多重身份,在招工时负有向劳动者披露真实情况的义务,不得利用不同主体形式故意引导劳动者陷入混淆和误解的境地,否则应认定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